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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才是好律师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6月2日在J县发生一交通事故,Z先生受伤,肇事车辆有两辆,一个负事故主要责任,一个负事故次要责任。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县内,主要责任车辆登记为N市,负次要责任的车辆与当事人系同一县城,即S县城。
就该案而言,当事人可以选择J县(事故发生地)、N市某区和S县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Z先生找至黄振宇律师并黄振宇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黄振宇律师经过分析,建议其选择S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黄振宇律师建议向S县法院进行诉讼的原因如下:1、S县法院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距离较近,诉讼较为方便。2、其他两个法院均距离较远,路途费用由其他相关费用较高,就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该费用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而应先择花费较小费用的S县法院,以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听从了黄振宇律师的建议,选择了S县法院进行了诉讼,并且经向S县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车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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