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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8C004-01
事项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90年国务院令51号)
2、《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197号)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994年国务院令163号)
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五条(1995年市政府令31号)
5、《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1996年市政府令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办理机构: 市场运行调控处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市商务局414房间)  
乘车路线: 乘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车路南。
联系电话: 85163023
监督电话: 65248759
相关网址: //www.bjmb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
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标准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2、对不符合标准的,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场运行调控处  
2、办公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414房间 

3、乘车路线:乘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车路南。

4、联系电话:85163023 

5、监督电话:6524875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ta.gov.cn/index.html

样表下载

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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