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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知识 客运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交通事故知识 客运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客运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客运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1、机动车内的原因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   有三种情形:第一,因机动车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如机动车避让道路上的目标而紧急刹车、猛转弯、刹车失灵等原因,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当属违犯保护他人权利的法律规定类型的侵权行为(过失)。第二,车内其他人员的原因而引起的乘客人身伤害,如在车内,司乘人员将乘客打伤、车内其他乘客间的人身伤害包括强奸等,受害人既可以依违犯保护他人权利的法律规定类型的侵权行为(过失)为由,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类型,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求偿,或者二者皆为,但要转让有关权利。第三,一定情形下,有关司机弃车逃跑,如有一案例,犯罪嫌疑人将刀架在司机脖子上,要求司机必须向某方向开去,司机佯装答应,到了一路段,发现前面值勤警察,司机急忙打开车门,从正在行驶的车上跳下逃跑,向警察报案,结果车辆失控,跌入山下,造成车上13人死亡。这种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而是实实在在的侵权犯罪行为。因为,此时的司机,就如同消防队员一样,已经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除非车辆停稳后逃走。   2、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挂撞   这种情形的交通事故数量最多,如两车追尾、相挂、正面相撞等,且车必受损,人员不一定有伤亡。如果只是车辆受损,即只是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车内有其他乘客,则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如果该承运人与乘客具有直接的客运合同关系,则该乘客即以两车共同过失侵权为由,向二者主张共同侵权(过失)的行为责任,因为机动车的双方,都有安全行车义务,也有发现、判断、避让危险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直接承运人既没有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合理地尽到了发现、判断、避让危险的注意义务,则只能根据客运合同关系,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其他有过失的直接责任主体,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二者皆可。承运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过失的直接责任主体追偿或代位申请执行,或者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求偿不足,再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可以将其他主体已经履行赔偿的部分剔除,并在自己已经赔偿的范围内,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第二,如果承运人与该乘客没有直接的客运合同关系,而是与该乘客的合同承运人有另一层承运合同(连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如果直接承动人与另一机动车方都有过失,则依共同过失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客运合同关系,将合同承运人以侵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前者兼为。如果只有该乘客的直接承运人的对方有过失,则依第一种情形所列相同的方式求偿。   3、为躲避而引发路人人身伤亡   如为了躲避路上的行人或对面驶来的车辆,冲出路面,将正在路基下施工的工人碾压致死,则受害人可直接依侵权行为求偿,但该机动车方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抗辩,原因在于:第一,紧急避险一般情形下,不能以牺牲他人(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另一部分)的生命,生命无贵贱,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第二,道路交通本来就是一个危险作业,有关主体时时具有遵守交通法规,不引发危险,对他人引发的危险具有发现、判断与避让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自己不制造险情的前提下,有发现、判断、避让一切险情的义务,而且能够引起交通事故的险情,大多是突如其来的,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我们不主张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抗机动车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诉求,更反对将机动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转由险情引发人承担责任。否则,在险情引发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害如何救济?这对受害人证明负担太重,会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4、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乘坐人间的交通事故   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来处理,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时,可能适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5、外来物造成车内乘客伤害   外来物造成车内乘客伤害,主要是车窗外的飞来物,给乘客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违犯保护他人法律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承运人赔偿,赔偿后,再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追偿,如果能够找到直接侵权行为人,并且有赔偿能力,当然可以直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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