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行业准营 >> 查看资料

从事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单位的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8B001
事项名称: 从事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单位的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各区(县)国家保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
乘车路线: 729、744、特2路到台基厂路口西
联系电话: 63089926、63089924
监督电话: 63089916
相关网址: //www.bjbm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从事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单位的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为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
(二)个人租赁、承办经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不得申请为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
(三)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保密干部;
2、有健全的保密、保卫制度并纳入车间、班组、个人的岗位责任制;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检查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或专门的销毁场所;

5、有专门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备并安全可靠;

6、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定,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是经新闻出版、公安机关审查、 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8、具备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行业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国家保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
由北京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具备的保密条件”按《办法》第六条要求填写
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依据《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2、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
、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各区()国家保密局 
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 
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