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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我受沈德咏副院长委托参加这次会议(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很高兴参加这样一个充满智慧和思辨的学术盛会,同时非常感谢大会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专家教授踊跃建言,政法机关积极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落实依法基本治国方略,立足中国国情,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完善,社会各界的反映总体是好的。这次修改刑诉法,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也寄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望。

  我们希望,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彰显司法文明,充分保障人权。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去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提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社会对这些理念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依法治国的基础观念是尊重人,法律是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人最宝贵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如何更好地统筹兼顾,既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显得尤为突出。刑诉法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尊严”理念的提出,对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些理念的实现,要伴随社会发展的始终,需要我们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去努力。目前的《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等,强化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顺应了时代进步。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统筹各种关系,实现均衡协调。

  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其他各种诉讼参与人,还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多家机关,在构建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实现统筹兼顾,相互均衡。

  ——要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质量和效率,经常是存在矛盾的。对刑事案件来说,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公正永远是司法的灵魂,提高效率应当以保证审判质量为前提。老百姓到法院,一方面希望快审快结,但更关注的是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对法官来说,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审限过短,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不能深思熟虑,裁判文书不能精雕细琢,案件质量是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理想的诉讼价值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实现质量和效率的协调一致,平衡发展,如果发生冲突,则应当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快审快结固然有利于保障人权,但更重要的是确保案件质量,这才是对人权的更有力、更全面的保障。

  ——要处理好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制约和监督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控制,都能防止和纠正权力的不作为、错位和滥用。但是,制约主要是事中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在刑事诉讼中不仅需要监督,更需要制约。现行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事中制约的效果要优于事后监督,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制约越充分、越有力,监督也就越有效。《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就是强化相互制约原则的一个体现,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质量的提升。要准确把握制约和监督的关系,科学设置诉讼监督制度,稳步推进有序的诉讼监督。

  ——要处理好“繁”与“简”的关系。不同的案件,其复杂、疑难程度有很大的差别,而且诉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有效利用诉讼资源,就有必要实行“繁简分流”。现行刑诉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但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审判工作压力不断加大,标准越来越高,老百姓对质量、效率和效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繁简分流”的力度,该简化的要进一步简到位,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规定更完备的程序和相对较长的审理时间,使诉讼各方紧张的资源、时间和精力重点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得到严格的实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法官操作起来难度就比较大。法律规定得越明确、越细致,可操作性就越强,就越容易得到准确严格的施行。比如,《草案》将量刑问题纳入了法庭辩论程序,使庭审程序设计得更为精细,有利于准确、公正量刑。又比如说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也是法官面临的首要任务。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当务之急。《草案》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这就是对取证程序的一个细化规定,对确保取证合法规范、防止刑讯逼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去年“两院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标准和要求,实践性、操作性比较强,大大促进了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能力的提高。希望这次刑诉法修改,能够对这两个“证据规定”加以借鉴、吸收,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立足国情,合理解决人民法院的现实困难。

  立法一方面需要有先进理念的引导,另一方面也需要立足现实,正视国情,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现在人民法院确实面临着一些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这些问题单靠人民法院从操作层面上处理有相当的难度,需要立法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比如说,因证据不足或瑕疵导致的“定放两难”或“留有余地”的问题,超期羁押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空判”的问题,终审不终的问题,等等。希望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能够重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创造良好条件。

  下面就人民法院在刑诉法修改中迫切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阐述几点意见。

  一是建议设定科学合理的审限制度。

  《草案》对审理期限给予了一定延长,非常必要,但从刑事审判实践看,《草案》规定的审限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延长。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审限过短,导致实际不能有效执行,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实际需要的审理时间平均为160天,在内蒙古,光送达文书就要一个星期左右。实践中,多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都要以不同方式延长审限来完成审判工作,现行审限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了“摆设”,有损法律权威。此外,《草案》对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并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明显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工作量,审限理应作相应延长,以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

  《草案》对一、二审案件规定的审限基本上是相同的。我们认为,针对法院审级、案件类型等不同情况应设定不同的审限,这既是解决司法实际难题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审级上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案情往往重大、疑难、复杂,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一般讲审理难度更大,所需的审理时间也更长。因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审限应长于基层人民法院。从案件类型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要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解决对被害方的物质赔偿,等于将两件案件合在一起审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需要积极开展调解,必然花费更长的时间;对死刑案件来说,证据审查的要求更为严格,政策把握需要更加慎重,审判管理环节更多,均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对这些重大、疑难、复杂、审理环节繁多案件的案件,审限应长于普通刑事案件。

  我们还建议,对专门性鉴定的时间、对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进行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实践中,不少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需要作各种专门性鉴定,如DNA鉴定、毒品含量鉴定、伤情鉴定等,所有鉴定均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山西、云南、河南等地法院在审理期间进行相关鉴定的平均用时均在1个月以上;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需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往往也要占用较长时间。这些工作,都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职权范围,时间上法院都是无法自主掌控的,不计入审限比较合理。

  二是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现在对赔偿标准争论比较大,实践中是有差异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司法难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的意见是,对刑诉法规定的“物质损失”范围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判决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自愿达成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这是由两类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决定的。单纯民事案件,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更主要的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按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仅死亡赔偿金至少要赔约20万元。而刑事案件被告人80%左右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一般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赔偿标准过高,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由于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而被害方又对巨额赔偿抱有很高的期待,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使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也大大增加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这种情况在严重犯罪中尤为普遍。

  ——对《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侵权责任法。

  ——如果能够规定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同时允许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权益。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这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还应当增加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形成书面报告,并随案移送,以利于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讯问、审理、执行方式,更全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增加规定庭审方式的内容。未成年人案件庭审和成年人案件庭审在方式上要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作出了很多的探索,比如试行圆桌审判、庭审教育、分案审理等。人民法院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心理状态的法庭审理方式,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判决,顺利回归社会。建议《草案》对这些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吸收。

  四是建议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组织地推进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草案》将量刑问题纳入了法庭辩论程序,这对巩固量刑规范化改革重要成果,推动改革深入开展非常必要。但《草案》只规定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仍不能有效解决当前量刑程序不能相对独立、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

  我们希望,不仅将量刑问题纳入法庭辩论程序,还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程序,使其贯穿在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法庭辩论以法庭调查为基础,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靠法庭调查阶段对量刑事实能够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来保证、来体现。此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后,对量刑的事实、证据的调查和辩论就会成为庭审的重点。因此,量刑问题在调查程序中也应专门涉及。

  各位专家,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长期以来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界各位老师和同志们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在刑诉法修改中继续得到各位老师的支持和帮助,希望大家继续关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新闻媒体多年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我们也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媒体继续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预祝刑诉法年会成功,并取得丰硕的成果!




【作者简介】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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