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主要是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货物,如武器、弹药,黄色、反动印刷品及各类视听、计算机产品等;危害人类生命健康或者安全的,如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品及各类烈性毒品,会传播疫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破坏生态环境的,如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禁止的,如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以及某些人类文化遗产、遗物等。被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由海关在关境上负责监督。
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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