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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都适用《企业破产法》。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然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调整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的破产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有原则性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仅仅是提出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并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

  3.授权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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