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当考虑:
(1)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3)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4)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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