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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退订金,被判退还,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110网律师
房女士最近想买房,在网上看了张女士要出售的房屋的照片,与张女士约定了具体的看法时间,在看房前预交了2万元的订金,看过房屋后,房女士并不喜欢张女士的房子,表示不想买,谁知张女士主张2万元为定金,不予退还。无奈,房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订金。
通过此案件,我们引申一下,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订金与定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区别: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国汉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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