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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平仓的,应赔偿期货交易人的损失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7)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期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平仓的,应赔偿期货交易人的损失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7
------范某与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经纪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人强行平仓之前,应当满足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人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不及时自行平仓这三个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这三个条件而采取强行平仓措置,则期货公司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保证金不足应当根据客观数据得出,而不能认为制造。追加保证金、及时自行平仓应当要有合理和可行的时间。
期货市场风险分为交易风险和运行风险,交易风险导致的损失法定由期货交易人自行承担,运行风险产生的损失并非法定由期货交易人自行承担,人为因素导致运行风险而产生的损失,则应当由过错人承担,因期货交易实行的是当日无负债、逐日结算的制度,故风险损失计算,不能往后寻找尚未发生且不确定的计算依据,而向前寻找已经结算的数据更为客观公正。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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