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生育收养 >> 查看资料

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申办手续: 18-49周岁的外来人员育龄妇女
办理程序:

  验证程序
  (1)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3)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
  注意事项
  (1)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应当出示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时,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2)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验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