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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对比婚纱照中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高铭律师

案情:2010年11月25日,陈怡和准新郎到某婚纱影楼去拍婚纱照,在工作人员的热情介绍下,陈怡开心地选了一套3888元的套系婚纱摄影,在预付了一半的定金后,他们渐渐发现好像拍婚纱照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简单。拍摄当天,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怡选中2件VIP区的婚纱,多付出500多元钱的服装升级费。到了化妆间,“不行,你的皮肤太干了,得用安瓶。这是一种瞬间美容液,如果不用的话,好不容易化好的妆容易掉。”接着,这位化妆师又向陈怡推荐说:“我们这儿有进口的××牌安瓶,用一套就行了”。所谓的一套只有3瓶,每瓶3毫升,共计300元。看着陈怡犹豫不决的神色,化妆师面色一下子冷了下来,用警告的语气说道:“您不用我们也不勉强,不过最后照出来效果不好,就不怪我们了啊!”一听此言,陈怡只得掏钱来息事宁人。虽然陈怡自己提前准备了假睫毛,可婚纱店的工作人员说道:“你买的质量太差了,对皮肤也不好,还是用我们这儿的吧,不然拍出来的效果很差的……”随后,小陈还买了一套简易的化妆用品,价值300元。还好,她事先已穿了隐形内衣,在试穿露背晚礼服的时候,有幸躲过了隐形内衣的推销。在选片时,工作人员一方面会热情推荐说“这张漂亮”、“那张不错”,总之是张张精彩,让陈怡心猿意马;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还会告知陈怡没挑中的照片会统一销毁,使陈怡不甘心自己的美丽瞬间被扔进垃圾堆。一来二去,陈怡选中的照片往往会超出订单规定数量。多出的数码照片,如要刻到盘里,一般每张加收40~80元,如要加入相册,一般每张另加60~100元,最贵的可达150元以上。“花着钱,还要看脸色,这是什么事啊?”陈怡回忆起拍婚纱照的这段经历叫苦不迭。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前到影楼拍摄一套精美的婚纱照片已经成为很多新人的一项必选消费,消费额度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旺盛的消费需求推动了婚纱摄影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提供婚纱摄影服务不需要办理特别审批,从业者素质的良莠不齐,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潜规则”在业内广为流行,引发了大量投诉。通过对近年来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婚纱摄影投诉进行分析,当前关于婚纱摄影服务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收费价格不透明、成片质量差、相册开胶、服务丢项、不退预付费用等方面。这些问题在原来影楼自制的《预定单》中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的对消费者很不公平。特别是在所有投诉中,有超过五分之一的投诉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问:如何避免婚纱摄影服务合同中的 “二次消费”问题?
  答:目前影楼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往往采取预约套系制,不同种类的套系包含不同的服务及产品,价格也不同,由消费者预先选定。但预设的套系内容往往只是服务内容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细碎的服务如定妆、鲜花、饰品、高档服装以及超过约定入册张数的照片等还需消费者在原有的套系价格外另行付费。过去由于这些“二次消费”项目的价格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或价格规定不合理,引发了较多纠纷。有些消费者在服务结束后一统计,累计花费的金额竟然超过原有套系价格一倍以上。为了解决“二次消费”的纠纷问题,对“二次消费”进行了重点明确:
  一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影楼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消费者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是在合同条款中,为“套系外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预留了填写空间,消费者可以要求影楼在告知收费标准后,将入册外照片、定妆液等重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表格中注明。影楼也可以预先印制收费价目表,在合同签订前由消费者过目并签字确认,作为将来的收费依据。
  三是在合同条款的当事人签字落款位置上,再次用黑体字提示消费者要向影楼详细了解套系价格外需另收费的产品、服务的收费标准。

  问:怎样减少不必要的付款损失
答: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另一个环节,是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退订后,已经支付的预付费用能不能退还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从以下三种付款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是一次性付全款;二是先支付不超过总价20%的定金,三是先支付约定数额的预付款。其中定金方式从公平原则出发,明确了适用规则,即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从侧面提醒消费者不要仅凭影楼销售人员的片面宣传就草率签约,而是要货比三家再做决定,更不要轻易交钱。如选择了除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影楼无法证明消费者退订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则无权扣留预付费用。

 问: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否归影楼所有?
 答:影楼为消费者拍摄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现实中绝大多数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还有权通过合同与影楼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结果是照片的著作权在法律上都属于了影楼。为此,双方在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可以归属消费者、也可以归属影楼,或者归属消费者和影楼共同所有。约定著作权属于消费者的,并不影响影楼按照约定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入册外照片的必要费用。因为对于约定张数以外的照片,影楼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消费者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问:我们如何对影楼的服务质量做出了评价?
  答:消费者对婚纱摄影服务最为关心的,是服务质量。在签订合同时中规定,影楼应当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消费者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影楼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影楼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针对消费者对相框、相册质量投诉较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应专门规定,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少于一年。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影楼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减免相应费用。

  问: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有关权利?
  答:婚纱摄影作品区别于其他商品,除了涉及著作权问题外,还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这些法律关系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影楼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消费者书面确认。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消费者需要,影楼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消费者,如消费者不需要,影楼应当在取件时当面销毁。影楼按照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消费者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影楼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消费者隐私保密。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也相应规定,影楼擅自发表、使用为消费者拍摄的摄影作品或泄露消费者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影楼原因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的,影楼应当免费补拍;无法补拍或消费者不愿补拍的,影楼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按照相应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内容外,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规定,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三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消费者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影楼的现场安排,配合影楼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影楼保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超过6个月的,影楼在通知消费者后可不负保管责任。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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