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项处理,有了最高院支持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近几年来,本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了几百件案件,在全国各地开庭,对于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处理结果却不一样。
特别是交强险分项处理的问题,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严格按照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来处理。而在一些地方,诸如杭州地区、甘肃、河北、山东等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内部指导意见,对交强险进行不分项处理。
笔者在代理该类案件时,一再强调交强险不分项处理是违法的,也不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本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该规定是授权性规定。 其次,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了交强险各分项的具体数额,该《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从法理上讲,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款》是部门规章,均是广义上的法律。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上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内部的指导意见,突破交强险各分项处理的规定,有法不依,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欣然见到,对于交强险分项处理的,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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