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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围攻开车逃生撞伤歹徒,被判赔24万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110网律师
转发:遭围攻开车逃生撞伤歹徒,被判赔24万 (2012-7-30 11:28:43) [编辑] [删除] [置顶][发送到微博] 南都讯 记者杨亮 货车司机黄天留遭多名歹徒围攻,驾车逃离现场时不慎撞伤一人,歹徒服刑10个月后出狱,将黄天留告上了法庭,以交通事故为由索赔近50万元。事件于4月27日经本报独家披露后,曾引发社会热议。   近日,珠海金湾法院一审认定黄天留为避让其它车辆撞伤人属于交通事故,不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最终判其赔偿受伤歹徒共计24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代赔12万元。因不服判决,黄天留已提起上诉。
  遭围殴抢钱开车逃离时撞伤人
  事件发生于2009年。黄天留在向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称,在打砸中,其包里的1 .4万多元货款也被抢走,其随后发动货车,试图摆脱歹徒的纠缠,这时对面开来一辆泥头车,他因怕撞上泥头车,于是猛打了一下方向盘,结果刚好撞到歹徒邓永发乘坐的摩托车,致其受伤。邓永发随后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其全身多处骨折、脑震荡、双肾挫伤、尿道受损。
  各有责任司机承担六成
  金湾法院一审认定,依据黄天留自己的笔录,他是在邓永发等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逃跑时,为避让其它车辆而撞伤了邓永发,邓永发的确有犯罪行为在先,但犯罪行为已结束的情况下,黄天留开车将邓永发撞伤,不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所以法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邓永发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所以法院酌情由黄天留和邓永发按6:4的比例分担责任,最终判黄天留赔24万多元。
 
本人观点:仅仅看法官的判决理由是不能对判决是否公平下结论。如果讨论是否公平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本人认为首先,要将黄天留的笔录晒出来,看看具体内容。法官是否曲解了笔录的内容。如果是曲解了,显然其理由的依据就不用讨论了。第二,再来看,本案是否可以仅仅依据黄的笔录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公安刑侦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什么情况,报道中并未提及。即使说黄的笔录如法官所理解的,但这只是在交警做笔录时黄单方理解,当时数犯罪分子是否均停止了犯罪行为?被撞伤的犯罪分子即使在被撞伤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已经停手,是否就可以认为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停止?这些疑问均需要在刑事案卷中予以寻找证据予以澄清。第三,本案是刑事犯罪现场还是交通事故现场?报道中并没有提及法官的认定理由以及结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法院判案仅仅属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而不是最终证据。如果法官还是抱着只要是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就直接采用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恰恰是法官都是抱着这种态度,不愿意将矛盾的焦点引向自己,总是认为我是按照交警的结论判的即使错了也是交警错了,不关我事)。如果本案“交通事故”是整个犯罪案件现场的组成部分,是否还应由交警孤立的就撞人部分做出认定确实值得商榷。本人更倾向于在刑侦部门对事实认定后,需要交警部门单独对撞人进行认定时再做出认定,而不是先入为主。第四,从具体的判决责任的比例来看法官并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因由,直接按照通常的比例进行划分。即使本案事实如法官理解,本人认为比例分配不公。在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场景来看,是被撞者的犯罪行为造成当时一种混乱,并使得机动车驾驶人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之中,对外界的情况判断以及处理措施显然会造成影响。如果仅仅依据交警所称应左转或者右转等,简单认定责任应属不公。
如果要想讨论本案,建议将案件的所有证据均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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