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不为约束为“倾诉”
发布日期:2012-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缘由
“我的父母今年70岁了,假定他们还能活20年,我每年只有春节五六天能回家,每天真正陪在父母身边不过两三个小时,五六天是十几个小时,20年是200多个小时……这么算下来,我们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就只剩下十几天了。”
电影《飞越老人院》里,一道简单的算术题,让许多人黯然泪下。
老年人空巢化危机,正紧逼着当前社会。数据显示,2010年城乡空巢家庭约50%;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达3300多万。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何难点
2011年年初,据相关媒体报道,新的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子女“常回家看看”可能写入修正草案的消息第一次传开。从多个网络调查结果中发现,部分网友并不看好“常回家看看”入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者王永曾对当时呈现出的意见进行过梳理,最后发现焦点集中于“认为该问题不能靠法律强制,此种立法举措应然上不合适,实然上也很难实现。”
一种观点提出,“常回家看看”的确面临着很多现实困境。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不想回,而是“回不起”,例如面临着假期稀少、路途迢迢、收入较低、物价过高等诸多困难。
还有意见认为,从立法操作、司法判决和执行性上来看也存在困难:如何界定“经常”,是一个星期回家一次,还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回家一次;如何监管和调查取证“常回家看看”;针对违法情况,法院当如何裁决和强制执行。
意义在于倡导
面对诸多质疑,参与了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有些不解,在他看来,很多质疑都存在着对“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的误读。
最激烈的质疑,集中在“可操作性”上,许多专家提出,如果社会条件还足以允许完全实现“常回家看看”,那么写入法律将注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权威。
“首先存在的一个误读就是把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诉性的意思是我拿着这个条款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可操作性的概念更大,除了可诉性以外,还包含更多的意义,比如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肖金明说。
而要理解这一条款的更多意义,他表示,首先应该弄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法还是责任法。
“这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肖金明说,“但这些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他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除了起到倡导的价值外,肖金明认为,在具体规范上,草案也并非毫无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还有条款原文写的是“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一个‘或问候’,这其实就已经把可操作性考虑进去了”。
“具体怎么操作,怎么实施,配套法律法规怎么完善,这些东西都是我们后续需要做的,而不是因为这些没有完善,法律就不要把它写进去,这是两个问题。”肖金明再次强调了法律写进这一条款的意义。
作为研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韩克庆也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条款无论对个人、社会还是政府而言,积极意义都很大。
“相当于一种引导,是一种强化,更硬一些的一种约束。原来道德约束的是子女个人,但是上升到法条以后,他可能就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是一个整体的推进。”韩克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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