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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核转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4B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2、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应从宏观上论述境外投资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单位名称、合作对象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 ②产品的销售地区及市场分析; ③项目总投资估算,中方投入资金额及投入方式; ④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借贷资金的条件; ⑤拟采用的市场技术和主要设备; ⑥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
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区、县或委、办(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1991)13号) 2、《印发关于〈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计外资〔1991〕第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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