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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邱戈龙律师
在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一个又一个严峻情势下,如何使我国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规范具体化,紧跟国际禁毒工作的发展潮流,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就显得犹为迫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决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持有”这种犯罪态样。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解释对持有是行为还是状态,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下一统一的定义。因此,根据持有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学术界以度掀起了探讨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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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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