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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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中,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现实生活中交易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商品和服务,如承包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都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在这些交易中也有强迫交易行为的发生。那么这些行为能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呢?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针对这些对象的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但是《刑法》第226条只规定了商品和服务两种行为对象,在未作修改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就不应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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