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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2-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关键词】虚拟空间;毒品犯罪;阵地控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公众经常利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在虚拟空间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普、社交等活动。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

  早在2001年联合国麻醉品管理局就向全球发出警告:“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互联网上正面临着毒品的威胁。”2011年10月,中国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成功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是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虚拟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毒品案件;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点)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

  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一、何谓“虚拟空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日趋融汇交互,虚拟空间应运而生,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影响着人类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虚拟空间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J.兰尼尔在1989年提出。1996年美国的韦特默在《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一文中为虚拟空间作了定义:“一个由计算机生成的、可与主体产生互动的模拟空间[1]”。狭义上的虚拟空间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范围内,而广义的虚拟空间则是指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网络所涉及的“空间”。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升级,计算机网络正逐步向通讯网络靠近。因此,根据韦特默的定义,结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从犯罪发生的空间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虚拟空间”是指通讯网络所构成的空间。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虚拟空间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在通讯网络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虚拟空间犯罪的现状

  (一)互联网

  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站总数为191万个,网页数量达到600亿个(见“图1: 2006-2010年中国互联网网页数量规模变化”),互联网网民数达到4.57亿(见“图2:中国网民规模及普及率[2]”)。[3]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犯罪活动也随着公众的活动在虚拟空间逐步蔓延。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4]”的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

  2001年10月,台北市“调查处”成功侦破了一起利用互联网订购大麻的案件。

  2002年3月13日,杭州警方、湖北警方和中国化工网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了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出售“冰毒”配方的毒品犯罪案件。

  2003年11月26日,法轮功利用黑客技术入侵广东省某市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每小时50万封的速度向不特定对象大量发送宣扬“法轮功”、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电子邮件,发送总量以数千万计,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5]

  2004年的清华大学爆炸案,正是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自己的作案信息,暴露了犯罪意图,才使得公安机关依据此线索成功破案此案。

  2004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破获我国第一例淫秽色情网站案。该案中,网站的注册用户超30万人,网站拥有淫秽色情视频文件6000多件、淫秽图片10万多张、色情文章2万余篇。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11月,该网站的点击率就高达4亿次,在线人数为1500人/分钟。

  2007年3月,云南省德宏州公安机关利用软件监控在网上寻找运毒人员贩毒的QQ号的活动情况,根据查找IP地址,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从而使该案成功侦破。[6]

  (二)手机网络

  截至到2007年11月底,我国手机用户超5.39亿,手机短信发送量达5350.8亿条[7];截至到2008年年底,我国手机用户超6.4亿[8];截止2009年12月,我国手机用户数达到7.26亿户[9];截至到2010年12月底,我国手机用户规模己达8.59亿人[10]。截至2010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较2009年底的2.33亿增加6930万人,同比增长29.6%[11]。截至2011年二季度末,我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1亿户,其中,手机用户达到9.2亿户。[12](见“图3:中国手机用户和手机网民规模”)

  2005年11月1-30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开展打击手机违法犯罪的活动,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举报信息10.7万余起,其中,属于此次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工作重点范围内的就有8.5万起,9700部涉案手机被依法采取停止通信服务的措施,108个涉案银行账户被冻结。

  图3:中国手机用户和手机网民规模

  目前,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群发器的点对点的违法犯罪信息的发送,是警方与通讯运营商监控的难点。虽然通讯运营商对短时间内发送大量短信的手机号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控,但由于个人通信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讯运营商并不能对短信的内容予以监控。

  三、虚拟空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

  虚拟空间是数据模拟化的空间。犯罪分子在实施虚拟空间犯罪时往往通过修改虚拟空间的数据来达到其犯罪的真正目的。虚拟空间的犯罪行为可表现为非直观性,犯罪对象也可表现为非直观性,甚至就连危害结果也表现得不明显。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三者的非直观性直接导致了虚拟空间的犯罪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可利用虚拟空间的资源进行犯罪联络,如:微信、MSN、飞信、手机短信等,这样就减少了实际“碰面”的机会,不易被公安机关发现。虚拟空间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甚至是发现不了犯罪,从而导致虚拟空间犯罪黑数高。

  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过使用暗语、“黑话”等方式在虚拟空间发布帖子或留言,然后使用MSN、微信、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络,实现并完成了双方在不见面情况下的毒品犯罪活动,即利用虚拟空间这一平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二)犯罪呈现无国界化,社会危害大

  虚拟空间是通讯网络所构成的空间,通讯网络较强的辐射覆盖能力使虚拟空间犯罪呈现出较强的辐射性。例如网络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短信散布色情信息等的犯罪,均是通过通讯网络的辐射效应来达到其犯罪的真正目的。通讯网络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具有“时空压缩”的特点。当各种数据通过通讯网络传输时,地域和国界呈现出短暂的消亡,这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时空压缩”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性。犯罪分子只需一台接入通讯网络的设备,就可通过通讯网络到虚拟空间中的任一端口进行犯罪活动。如今,通讯网络迅猛发展,范围已遍布全球,如利用其进行犯罪,犯罪将扩散速度快、扩散范围广。通讯网络覆盖范围越广,虚拟空间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

  (三)犯罪活动呈多样性

  目前,根据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虚拟空间犯罪的主要形式有:网络入侵,网络病毒散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非法信息传播,网络色情传播,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网络盗窃,手机短信散布色情信息,手机诈骗等。

  (四)虚拟空间犯罪科技含量高,公安机关侦破难度大

  现今,人们对计算机、手机和通讯网络所形成的这个开放的系统的安全防范意识越来越重视,虚拟空间犯罪的犯罪分子同样也是如此。犯罪分子要突破虚拟空间的层层防范实施犯罪行为,这就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侦察员在进行虚拟空间的犯罪侦查时,往往也必须具备计算机、手机专业知识和通讯网络专业知识,进而才能开展虚拟空间犯罪的侦查与取证工作,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内涵

  阵地,指“为进行战斗,兵力兵器所占领的位置”。[13]在侦查活动中,“阵地”就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而控制的行业和场所。

  阵地控制,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和吃、住、行、销、乐的场所或行业部门,公开或秘密布建力量,发现犯罪线索,监视、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14]

  毒品犯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公众的活动现已向虚拟空间延伸,毒品犯罪同样也延伸到了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延伸必然要求缉毒侦查活动的扩展,因此,涉毒阵地控制的禁毒工作应向虚拟空间发展。

  根据我国有关“阵地控制”的界定,笔者认为,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是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技侦部门会同禁毒部门在毒品犯罪分子可能会涉足的虚拟空间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或布建秘密力量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毒品犯罪信息,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础性侦查措施。

  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虚拟空间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时,离不开一定的虚拟空间。公安机关只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占领”这些虚拟空间,就可以把毒品犯罪分子可能涉足的虚拟空间变成侦查、控制毒品犯罪活动和查缉毒品犯罪分子的阵地。所以,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是发现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安工作。

  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要求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和技侦部门主导阵地控制工作,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和技侦部门要发挥自己技术设备和警力的优势,对虚拟空间中的涉毒高危“区域”进行管控。

  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对及时发现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高缉毒侦查效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通讯网络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在其中初现端倪。据相关学者预测,今后一段时间内,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将会大量存在,将成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打击虚拟空间涉毒犯罪,是当前和今后全球化视野下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的严峻发展态势,当前,我们的应对措施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性:

  (一)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管控能力薄弱

  近年来,虚拟空间飞速发展,但政府与社会都缺乏从公共安全意识的角度对虚拟空间进行有序约束、管理和引导的系统手段。虚拟空间的公开管理、公开执法缺位,虚拟空间伦理道德失范,虚拟空间公众自律意识匮乏,虚拟空间公共安全隐患凸显。目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其按照各自分工权限各司其政,导致对虚拟空间的管理出现垂直管理和多头管理的模式。公安机关作为虚拟空间安全的主管部门和打击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的主力军,其工作缺乏与其他部门相应的配合与协作。

  并且,网络运营商盲目开拓市场,偏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其自身的监管职责,缺乏对虚拟空间的控制能力,造成了虚拟空间的资源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这样就增加了公安机关对虚拟空间涉毒的管控难度。

  (二)技术手段滞后,难以实现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

  虚拟空间涉毒犯罪是伴随着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一种高科技、智能型犯罪,从技术层面来说,打击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的本质就是公安机关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及通讯技术与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的通讯网络较量和对抗。由于通讯网络系统自身的技术限制和安全漏洞,特别是目前我国通讯网络系统高端核心技术缺乏自主,信息网络安全可控能力不强,并且相关的信息安全监管起步较晚,因此,其技术手段滞后于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形势发展的现象相当突出。由于虚拟空间犯罪具有瞬时性、广域性、技术专业性、时空压缩等特点,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取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目前,由于公安机关的“网络警察”队伍组建时间不长,其缺乏实战经验,技术力量也较为薄弱,因此,难以对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OICQ群、网络视频及通话、网络点对点传输技术等网络新应用的普及,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管控技术手段的更新与发展。

  六、加强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对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合力

  对虚拟空间的管控涉及行业管理、安全监管、意识形态控制等多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工程,应当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从发,将其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文化、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政府新闻办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互联网行使管理权。这些职能部门在互联网管理领域具有公安机关无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历次公安机关开展的互联网安全管理专项行动中,他们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他们也是国家禁毒委的成员单位,可以说,这些部门是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应与文化、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政府新闻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交流与协作,让各职能部门都统一思想,在认清各自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争取最大的配合与协助,以便公安机关开展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

  (二)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应为虚拟空间的涉毒阵地控制做好服务

  一是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要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虚拟空间涉毒的网站、聊天室等的发现机制,为净化虚拟空间的社会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例如,中国万网[15]在2009年12月的全国互联网违法信息和域名整治专项行动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对在中国万网注册的200多万个域名进行了排查,关闭涉嫌钓鱼网站、侵权盗版网站等违法网站1383个,查封涉嫌低俗及淫秽色情内容的域名735个,删除低俗信息4000余条。

  二是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要进一步将实名登记制扩展到虚拟空间,逐步建立虚拟空间的人口数据库和人口管控机制,为虚拟空间重点人口的管控工作夯实基础。

  (三)加强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严防虚拟空间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虚拟空间毒品违法犯罪的无国界与无区界。必须建立、健全国际、区域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技术、人员、情报信息的交流,密切沟通与合作,形成严防虚拟空间毒品违法犯罪的局面。

  (四)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科学技术先行

  虚拟空间犯罪的“数字化”特征,决定了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必须充分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完成。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首先是要依靠科学技术力量,只有抢占了技术制高点,公安机关才能震慑犯罪,进而在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上取得主动权。

  目前,随着我国通讯网络的发展,我国通讯网络的安防技术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相对于保护通讯网络安全的形势和要求,我国现有的安防技术还不发达,公安机关应借鉴国外先进的安防技术,加强自身安防技术的研究,从而推进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开展与深入,切实提高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建立虚拟空间涉毒巡查制度

  虚拟空间涉毒巡查是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监视,发现毒品犯罪线索,查缉毒品犯罪分子的防控措施。

  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虚拟空间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实社会中的毒品犯罪行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于是,毒品犯罪分子选择到成本低、隐蔽性强的虚拟空间中去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涉毒网站每天都有60多名工作人员对网站进行巡查监管,看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但由于工作人员对毒品不了解,才使得大量吸贩行为在该网站上发生。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虚拟空间涉毒巡查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活动的发现,将大大提高了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虚拟空间预警、控制和处置毒品犯罪的能力。

  (六)物建虚拟空间秘密力量

  毒品犯罪情报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秘密力量所提供的,秘密力量为公安机关的缉毒侦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

  虚拟空间秘密力量,主要是指在虚拟空间阵地控制中,用于控制易受毒品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的秘密侦查力量。虚拟空间秘密力量要以某种虚拟空间的特殊身份为掩护,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控制。根据虚拟空间的特点,虚拟空间的秘密力量应从以下两类人中进行物建:

  一是互联网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班主。要充分发挥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班主的技术优势和管理权限,让其及时发现、跟踪互联网上的涉毒信息,从中发现毒品犯罪线索。

  二是网吧管理人员。网吧是一个主要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的公共场所。网吧在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实施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网吧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而且平时工作就在网吧,对网吧以及上网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应充分发挥网吧管理人员的专业优势和岗位优势,从网吧管理人员中物建秘密力量,以提高其在网吧的平时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线索的能力。

  (七)电讯通信技术监控

  针对手机短信散布涉毒信息愈演愈烈的毒品形势,加强对电讯通信网络的阵地控制势在必行。公安机关应主动协调信息产业部门加强对手机短信的监管与控制,封停涉案手机,采取技术手段遏制“涉毒信息”的泛滥。

  结语

  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中,控制是硬道理,监管是关键!对虚拟空间涉毒阵地的控制,要着重从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有利于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有利于公安机关控制和打击涉毒犯罪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防范有力、控制严格,切实维护虚拟空间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简介】
李云鹏,单位为云南警官学院。


【注释】
[1]虚拟空间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①存在一个由计算机生成的虚拟场景:②用户必须能在虚拟场景中进行互动。
[2]//tech.qq.com/a/20110119/000205.htm
[3]《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6月8日发表。
[5]邓武林.信息化时代加强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7, (2).
[6]李云鹏.虚拟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 (6)
[7]//tech.sina.com.cn/t/2007-12-24/19591933287.shtml
[8]//it.yunnan.en/html/2009-02/24/content_251832.htm
[9]//www.iimedia.cn/4989
[10]//www.ce.cn/cysc/communications/yjdt/20 1 1 0 1 /27/t20110127_2076844 2.shtml
[11]//tech.qq.com/a/20110119/000205.htm
[12]//news.cntv.cn/20110725/ 116260.shtml
[13]//www.hudong.coni/wiki/%E9%98%B5%E5%9C%B0
[14]孟宪文:《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202页。
[15]中国万网(www.net.cn)是域名注册与云计算服务的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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