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国委抢劫、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国委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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