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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资料变更(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资料变更
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请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的,要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变动的,还要提供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交回旧的《经营利用证》正副本;
3、填写《经营利用证》资料变更、补发、换发申请表;
《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资料变更发、补发、换发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程  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  限
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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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资料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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