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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律师分析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于待遇差异!——大规则法律教练首席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吴振举律师
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规避法律规定、违法试用、不为员工办理保险、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等等问题,已到了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本栏目通过案例分析,就劳资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分享,以期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值班与加班,一字之差待遇大不同!
案例回放
媒扬公司是一家知名传媒公司,在省会具有骄人的业绩和良好的口碑。自公司成立开始,一直坚持中层以上人员节假日值班制度,并根据值班情况随工资发给值班津贴。
张某20085月进入该公司,负责客户的跟进服务,公司安排的值班次数较多,值班的时候往往需要处理很多客户服务,多次获得服务之星称号。王某是市场拓展部负责人,值班的时候主要负责公司的安保检查与相关信件收发事宜。
2012年春节过后,公司要抽调一批职员到省外办事处工作,张某和王某亦被选中,考虑到自己的家庭等因素,他们拒绝了公司的外派要求,后因种种原因,公司决定与二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人就自己多年来的值班问题,要求公司按照节假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工资,公司计算后张某总共值班60天,王某值班26天。如何合法的解决二人的要求,公司致电律师。
法律分析
   张某值班60天,按照加班处理为宜,公司应分别按照休息日(200%)、节假日(300%)的天数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王某的值班,公司目前的发放值班津贴的作法并无不妥。
1、关于加班:《劳动法》第44条之(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关于享受加班待遇的条件:首先是单位安排的,非职工自己主动要求加班。其次从事的是否本人的“本职工作”、是否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是加班,同时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应按照加班对待。
3、张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值班,在值班期间从事的较多的客户服务工作,虽然名义是 “值班”,但其已符合加班待遇的享受条件,应按照加班对待。王某值班期间主要是例行的安保信件收发等临时、辅助的工作,不符合加班的条件,故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律师提示
“值班”与“加班”虽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值班是指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邮发等临时与辅助工作。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与本质工作相关的生产或工作。
  单位应依法执行加班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值班与加班制度,制定合理的值班津贴待遇。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和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供稿:吴振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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