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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物业及全体业主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刘德斌律师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案一审宣判。美兰法院判决银行、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共同担责,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76户业主承担80%(总计31万元)的赔偿。
  2010年7月30日下午,陈某驾车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中国建设银行美舍河支行办理业务,突然华宇大厦13至14楼之间的外墙墙体石片脱落,将车内的陈某当场砸死。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该支行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作为建房者对墙体脱落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死者是去建行办理业务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美兰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物管、业主共同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华宇大厦的所有人全体76户和使用人建设银行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物业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对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引起不少市民质疑,别人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开发商盖的房子,为何不找开发商?物业公司是管理单位,为何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海南第一宗宣判的外墙脱落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办理此案的法官吴思指出,事故发生后,海口市政府已经责令房管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华宇大厦建成后通过合格验收,不存在建筑质量问题。
  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首先预见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维修,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没有发现和处理,出了事故就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业主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海南省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没错。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大厦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本案确认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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