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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特殊情况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许正文律师
认购书—特殊情况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键词:房屋认购、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86月,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定金3万元,认购房屋一套,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约定。3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未通知张某签订正式合同,张某诉请确认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
 1.认购书能否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律师评析】
1.  涉案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其虽未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该认购书中,双方对认购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本案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的认购合同。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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