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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犯罪体系亟需健全与完善

发布日期:2012-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
【摘要】我国海上犯罪体系指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具体涉海犯罪构成的统一体。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之需要,亟需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我国海上犯罪体系;海洋发展战略;国际条约;海洋权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逐步推进,以及如何更好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履行国际义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海上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诸多缺憾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健全与完善。本文先对我国海上犯罪体系进行界定,然后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海上犯罪体系的界定

海上犯罪是相对于陆上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是指所有发生在海域上的犯罪,包括发生在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上的刑事犯罪,广义是指不仅包含狭义的刑事犯罪,而且还包括发生在不可航的内湖、内河等水域的刑事犯罪。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刑法,不同水域所发生的海上犯罪适用不同法律。发生在公海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海域上的犯罪适用国际刑法规范;发生在我国管辖之水域上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发生在他国领域内的海上犯罪,则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及普遍管辖原则可能适用我国《刑法》或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国际公约。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应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涉海犯罪构成。这里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确立,该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从海洋法角度来说,目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88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1907年《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区域性的各国为缔约方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相关法律文件涉海犯罪主要包括海上战争罪、海盗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管道和电缆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海上贩毒罪、海上走私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等具体罪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上述对应的罪名。这里的“我国刑法规范”包括我国现行刑法典和专门海洋法律中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海犯罪分散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具体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交通肇事罪、走私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爆炸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等。专门海洋法律中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等方面的海洋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等,都有涉海犯罪的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应指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具体涉海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加上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的诸多缺憾,健全与完善我国海上犯罪体系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

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海洋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从2011年初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资料得知,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从“十五”末期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十一五”末期的3.8万亿元。“十一五”期间,海洋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速达到13.5%,涉海就业人员超过3300万人[1]。“十二五”规划纲要则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具体包括要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科学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等。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可以说,在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我国较早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做到依法治海。这些法律法规中虽有附属刑法,但适用很少。主要原因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发生的海上犯罪不多。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近几年来我国海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海上犯罪呈现增长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海上物流类犯罪以及海上污染事故和海上交通事故”[2]。由于篇幅所限,下面主要列举一些这三种类型的犯罪案件,由此可见海上犯罪概况和严重性。

海上物流类犯罪方面:2003年12月22日,山东省荣成市编号为鲁荣渔1653号渔船的船长马丰华带领手下船员10多人对江苏省编号为苏启渔01622号渔船实施抢劫,打死被抢船船员毛某,其他五名船员被打伤,抢走价值2.3万多元的货物[3]。2004年1月3日,为了抢劫编号为“汕尾0515”号渔船用于到香港购买海鲜的巨款,该船船员郭荣在将三名也是该船船员的同伙残忍杀害[4]。同年11月,海南省临高县某村渔民结成二十多人的恶性团伙,经常在临高角附近海域抢劫外省过往捕捞渔船,严重干扰了北部湾渔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扰乱了海上治安环境[5]。2005年11月,山东公安边防总队青岛边防支队破获特大海上盗卖原油案抓获疑犯46人[6]。2010年3月17日,一支河北渔船船队和一支辽宁渔船在渤海湾海域上演了全国首例海上聚众斗殴案[7]。

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类犯罪方面:仅福建某些海域短短三个月内,就发生下列三个重大事故:2006年11月15日,广州籍船舶“穗东方206”与一散货船在大屿东面水域碰撞,“穗东方206”沉没。沉没船没有合法手续,违法参与施工作业。2006年11月22日,广州籍绞吸式挖泥船“穗粤晖903”因受潮流影响导致船舶倾斜进水而倾覆,船上6名人员落水,5名获救,1人死亡。2007年1月19日,福州籍运砂船“闽福州货0158”,属内河船,由于不熟悉厦门海域潮汐情况,且船员配员不足,满载时搁浅,造成船舶倾覆,2人死亡[8]。2007年9月2日浙江省温州海域一艘韩国籍货轮与一艘温州渔船相撞,渔船当场沉没。7名落水中国船员仅1人获救,其余6人仍下落不明[9]。

海上污染事故类犯罪方面:涉案更多,比如自2005年以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就有9起[10]。2007年11月,俄罗斯油轮“伏尔加石油139”号在刻赤海峡遭遇狂风,解体沉没,3000多吨重油泄漏,致出事海域周围遭严重污染。2009年9月15日,空载的巴拿马籍集装箱船“圣狄”轮在珠海高栏岛长咀附近海域搁浅,事故造成燃油泄漏入海,污染了附近海域。2010年5月21日,香港水域对出约5公里海面,发现面积达17平方公里的油污。专家初步分析,认为油污源自航行中的大型或多艘船只[11]。2011年6月4日,中国渤海湾蓬莱,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19B3号油田开始发生漏油事故,溢油污染面积已累计达到5000多平方公里。

此外,还有不少的偷渡、走私类型的犯罪。这里仅以山东省2008年的情况作说明:当年山东海警共破获偷渡案件150起846人,分别是1998年的1.97倍和2.84倍。海上110共接警、出警3821次,破获各类案件912起,缴获赃物折款及挽回经济损失780余万元[12]。全国的偷渡、走私类型犯罪的发展态势,从山东省的这些数据可见一斑。

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海上犯罪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我国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秩序。这迫切要求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更好地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为海洋经济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三、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

目前,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积极参加或者缔结不少有关海洋方面的国际条约。这些涉海国际条约几乎都规定了涉海犯罪,尤其是国际海上犯罪。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海上战争罪、海盗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管道和电缆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海上贩毒罪、海上走私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等罪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际条约只规定具体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这就要求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通过本国刑法来细化这些具体犯罪,不仅规定罪名、罪状,而且也要规定法定刑,以便司法机关适用个案。以海盗犯罪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盗罪,其他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都在自己的刑法中规定了海盗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而我国刑法没有海盗罪的规定。虽然,我国多次派出海军编队前往索马里、亚丁湾水域,保护过往商船,但是,“为什么迄今未见我国海军抓捕海盗嫌犯,送我国司法机关起诉、审判呢?其实,依据我国刑法已规定的罪名起诉海盗嫌犯的方案在多数场合不可能是行之有效的。”[13]因此,这里主要不是刑事管辖权,而是依据什么罪名和法定刑等进行审判的问题。这就涉及刑法的立法问题,这就不得不健全与完善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通过健全与完善使之更加协调与科学。同时,也与国际刑法规范规定的罪名、罪状相一致。这有利于我国名正言顺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需要

我国海洋权益是指我国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海洋权利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本国海洋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海洋利益是指国家在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过程中所获得的便利和实际好处,是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和实际享有状态[14]。

我国历来是一个海洋大国。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海岸线长度约为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大陆架面积位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共约300万平方公里可管辖的海洋国土。进入21世纪后,由于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海洋成为各国新的争夺目标。近年来,一些国家无视我国历代政权对所属海洋国土行使主权的事实,认为海洋属于“大家有份”的天然无主财产,所以肆无忌惮地侵占我国海域并疯狂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海洋资源,海洋生态安全、海上通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不仅侵犯我国主权,而且使我国海洋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和巨大损失。

如何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不仅要通过和平协商、政治斗争,而且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针对不同海域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内水、领海和毗连区的海域上,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上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甚至动用刑事司法手段进行制裁。为此,随着形势发展,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一些罪名和制定一些新罪名。对于在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海域上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和平协议解决。对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岛屿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要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处理。在处理上述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时,必须依法动用刑事制裁手段,决不含糊。随着海洋争夺战的升级,必然有大量构成犯罪的海上侵权行为发生。为此,就不得不健全与完善我国海上犯罪体系。

五、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难以适应上述需要

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为:

首先,体系内部不协调。这主要体现为两个不协调:第一,国际刑法规范与我国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一方面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另一方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底电缆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海盗罪、破坏海底管道和电缆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却在我国刑法找不到对应的罪名。第二,我国现行刑法典和专门海洋法律中有关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很多专门海洋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罪刑事责任。而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则在刑法分则中又找不到对应的符合海上犯罪特征的罪名。

在过去,由于受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大规模、高水平地开发、利用海洋,保护和管理海洋的能力也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涉海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少的。从现实生活来看,所发生的涉海犯罪一般都能在刑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罪名。这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抢劫罪、污染环境罪、走私罪、渎职罪等这些具体罪名。然而,随着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逐步推进,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成为可能,随之也要求提高保护和管理海洋的能力和水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而这些新的犯罪,就可能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比如,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那么,按什么罪名定罪?在刑法分则中能找到与之最相近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如果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我们就发现这与实际的情况不符:“地形、地貌”是财物吗?并且“改变”也不是“毁坏”。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1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第47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如果这种“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的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那么,按什么罪名定罪?在刑法分则中能找到与之最相近的罪名是“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然而,这种行为的实际情况还是与这二罪有差别,还是有点牵强附会。

其次,未能很好区分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涉海犯罪,同时,也没有揭示这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如前所述,我国海上犯罪体系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涉海犯罪构成。国际刑法规范调整发生在公海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海域上的犯罪以及可能发生在他国领域内的海上犯罪,我国刑法规范调整发生在我国管辖之水域上的犯罪。前一种犯罪也可以说是国际海上犯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都有具体罪名。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刑法没有与之对应的具体罪名,这就导致两个不利后果:一是我国刑法事实上没有区分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涉海犯罪;二是使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在行使海上犯罪案件管辖权方面失去操作意义。由于国际海上犯罪的构成特征与我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涉海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不仅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而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区分国际海上犯罪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涉海犯罪。同时,这两种犯罪都是发生在海上,因此,二者应有一些共性,即应有内在联系,比如在处罚方面可以相同。然而,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没有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再次,与陆上犯罪相比,涉海犯罪的刑罚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有失公正。海上交通事故、海上污染事故、海上物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同类的陆上犯罪严重得多。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些类型的犯罪,不分陆上犯罪和海上犯罪,其处罚档次都是一样的。这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涉海犯罪没有或很少体现海上犯罪的特征。不可否认,与陆上犯罪相比,有些涉海犯罪仅有较少的海上犯罪特征,即“海味”很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9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涉及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普通犯罪。这些犯罪本质与“海洋”无关。但是,大多数涉海犯罪还是具有很强的海上犯罪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群体性、犯罪主体以青壮年男性为主、犯罪地域广、流动性和环节性强、跨国跨境犯罪、危害性非常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非常难、法律适用的综合性等。正是这些特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60号)规定,海上犯罪案件由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立案管辖。这也表明,海上犯罪与陆上犯罪不同。然而,我国刑法未能根据海上犯罪的特征,作出不同的规定。这也反映出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的滞后性。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这一问题必将越来越突出。




【作者简介】
许维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和犯罪学。叶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
[1]李雪,郭宝江,岳德亮.发展海洋经济列入规划凸显陆海统筹发展新思路【DB/OL】.http://financejrj.com.cn/2011/03/0814059390083.shtml,2011—09—10.
[2]赵微.海上刑法的理论定位与实践价值【DB/OL】.http://www.cass.net.cn/file/20100916282552.html,2011—09—20.
[3]建伟,谷平.指挥海上抢劫被判无期徒刑[N].检察日报,2004,11—08(4).
[4]肖文峰.海上杀人劫巨款谋财害命罪难逃【DB/OL】.http://news.163.com2004—02,12 11:40:13,2011—09—20.
[5]唐海珍.海口破获海上恶性团伙抢劫案15名涉案人员落网【DB/OL】.海南新闻网,NEWS.SOHU.COM2004—11—24,2011—09—22.
[6]赵仁伟.山东破获特大海上盗卖原油案抓获疑犯46人【DB/OL】.新华网,2006—11—06,2011—09—22.
[7]李志强,贾红山,徐斌.全国首例海上聚众斗殴案引人深思[N].检察日报,2010—07—06(4).
[8]近期几起海上交通事故[N].厦门日报,2007—01—27.
[9]吴娟.不同国籍船只相撞事件屡有发生,国际法专家说——“海上交通事故”应依法处理[N].检察日报,2007—09—07(4).
[10]关福君.国内外近年重大海上污染事故一览【DB/OL】.http://news.sohu.com/20080827/n259233442.shtml,2011—09—22.
[11]近年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N].羊城晚报,2010—12—30.
[12]山东重锤打击海上犯罪【DB/OL】.http://www.easipass.com 05/08 08:28,2011—09—22.
[13]于阜民.反海盗国际刑事法动态与我国的对策[N].检察日报,2011—06—17(3).
[14]许维安.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法治建设[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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