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后离婚再娶 让前妻腾房被判驳回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110网律师
1997年12月,刘先生与高女士结婚。2000年9月,刘先生向单位提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申请购买红莲中里的一套房屋,并支付5万余元购房款。2001年3月,夫妻俩入住该房屋,3个月后,又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红莲中里的房屋的居住权归高女士,所以离婚后高女士一直在此房居住。
2002年7月15日,刘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再婚后,刘先生与单位于2002年7月16日就红莲中里的房屋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契约》,并于2002年9月26日取得所有权证,将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日前,刘先生将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高女士腾房。
对此,法院认为,刘先生与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的居住权归高女士,因而刘先生起诉要求高女士腾退诉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称,刘先生在前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购房申请,交了房款,并入住房屋。然后又在第二次婚姻关系内签订了购房合同,取得了所有权证。本案房屋应属于刘先生与高女士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第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在现婚姻关系内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办理产权证的需要而补签。
但由于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腾房,未要求确权,所以法院判决并未对房屋属于哪个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只是从离婚协议效力的角度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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