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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参加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条  件
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我市工作的台港澳人员。
申请材料
港澳台及外籍员工首次参保
⑴ 台湾居民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港澳居民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外籍人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社保分局、管理站
决定机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一、领取相关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申报意向表》;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书》。以上表格除《协议书》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时  限
当月15日前,受理当月参保。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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