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银行取款回单 还款诉求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9-1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1年9月22日,陈女士与黄老板所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购买该房产公司在市区开发的商品房一幢,房屋面积111.4㎡,单价3053.00元/㎡,总成交额34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即通过银行将34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汇至该公司帐户。同日,陈女士又向黄老板个人银行帐户汇款20万元,并由该银行出具取款回单一份,但回单背面由黄老板之妻加注“补交……房款……”字样。同年12月,黄老板所在房产公司分别向陈女士开出34万元和20万元的售房发票各一份。2011年底,陈女士手持银行取款回单,将黄老板告上法庭,请求黄老板立即偿还其借款20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黄老板之间既没有签订借贷合同,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仅凭原告出具的且有被告之妻背注的银行取款回单,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告当日两次向被告公司及个人帐户汇款54万元,后被告所在公司向原告出具54万元的发票,该金额与房产公司在物价部门备案的售房价格相接近,不排除双方争议的20万元汇款为购房款的可能。据此,法院对陈女士的还款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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