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婚姻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买卖强迫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相关法律问题
- 该离又不好离的婚姻怎么处理啊? 6个回答0
- 这样的婚姻怎么处理 9个回答10
- 我应该怎么处理最恰当合理?非常感谢!(我准备回婚姻登记所在地江苏 1个回答20
- 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要离婚怎么处理? 5个回答20
- 事实婚姻解除及儿子抚养处理 3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