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及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因公护照及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 |
法律依据 |
护照法 |
数量及方式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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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根据因公证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各办证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因公证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的因公证照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建立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证照保管员每半年对所保管的证照检查一次,对有效期不足半年的证照及时上缴市外事办注销。 三、凡由我办颁发的公务护照须交回我办统一集中保管。 四、各区区委书记、区长及党政机关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通行证交由我办统一集中保管。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外办护照签证服务中心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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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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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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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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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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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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