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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案的有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特大杀人抢劫案的有罪辩护
2004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王某、李某,在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纵火焚尸,律师做了有罪的辩护,虽难度很大,但辩护意见基本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律师辩护意见:
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作为律师,出于职业道德和良心,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不能熟视无睹,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要求、合法权益也不能视而不见,以至于损害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辩护人承办此案的态度。基于此,辩护人认真查阅卷宗,仔细阅读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胡某,核实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为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为客观的了解和认识,下面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杀人灭口’这一犯罪意图不是被告人胡某首先产生的,这表现在:
1,杀人灭口是本案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犯罪后实施的另一个犯罪,而抢劫犯罪和杀人犯罪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适用的法律都是截然不同的,就本案来说,如果按被告胡原来的想法,若成功地实施了抢劫,就不会必然产生杀人的后果。
2,根据本案三被告的供述来看,最先提起抢劫犯意的是本案第二被告王某,他们二人此时也只是抢劫得手后即跑,但由于第三被告的介入,并提出抢劫后杀人的想法,这一点在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的供词中可以得到印证。
二,被告胡某虽在本案中实施了用绳子勒死被害人的后果,但这是杀人灭口的手段,绳子是第三被告提供的、套在被害人脖子上的是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胡某只是用了自己的手做了最后的了结,从这一过程看,形式上胡某的行为好似在积极追求被害死亡的后果,但整个过程是三个被告共同协力完成的。不能因被告胡某实施了这一手段,就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是最大的,是主犯。因为犯罪手段与犯意的提出及追求犯罪后果和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被告胡某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死亡的后果,从其多次口供可以看出,他在实施勒的过程时,是很矛盾的,曾经一时有过枪手的念头,只是第三被告一句话‘搞定没,真磨叽’,才使胡某用了力气,此点从第三被告的供词中也有体现。
四,被告胡某认定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有着强烈的悔罪之心。胡某从案发到现在,所有的口供都基本一致。,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面对责难与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更是用一句话来阐释他内心的悔罪程度‘让他们打吧,出出气,别拦着’,简单的几个字说出了内心悔恨
五,胡某为初犯,平时表现一直被公众所认可,这一次的错是无法弥补的,但应当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在第二轮辩护时,公诉人以本案被告罪大恶极,手段残忍,不能以任何理由轻判。
辩护人认为不能公诉机关的观点苟同。案案件的大小,不能影响对被告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及悔罪表现的认定,对于被告有上述表现的,刑法明文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理。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胡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从主次上看,要略次要一些,作用要小一些,且为初犯,有着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心理,希望法庭法外开恩,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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