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浮动幅度,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出该幅度随意制定贷款利率。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74--180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公司法实务研究】贷款人收取第三人归还的对借款人的欠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公司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合同公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合同公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转账进账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