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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

发布日期:2012-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
【摘要】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关键词】知识革命;犯罪黑数;犯罪集团;智能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方式和办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要求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和办法,及时、准确、有效地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采取科学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是实现我国法治方略的现实要求,是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我们应认真思考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科学化的措施和方案。

  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是实现我国法治方略的现实要求

  不可否认,法治目标不可能仅依赖所谓至善、完美的法典就能实现,它还需要在法治实践中凭借科学化的实施方法、操作手段等要素,以及相关主体在科学方法的研究、运用和创新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广泛介入和有效渗透。因为法治目标是今天整个人类历史的选择,我们当前正确的态度不是放弃,而是要正视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把前进和完善的希望置于不断改进的修复机制中,而这种修复机制的核心就是法治方法的科学化、理性化、合理化。

  随着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知识革命”席卷全球,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一项关乎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的民事权利,它所具有的巨大经济价值也使得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与日俱增,并成为现代各国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为了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现代法治国家都会在民事保护方式之外,提供有效的刑事保护,而科学化的侦查方法正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高智能化而做出的必要调整和改革。通过侦查主体创新、运用科学化的侦查方法,合理扬弃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不仅可以增长侦查人员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侦查效率,同时有助于转变侦查人员因循守旧、僵化机械的观念;此外,还可以避免和减少侦查人员徇私枉法。

  综上,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既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实现法治的“保民”目标,同时也可以实现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治官”的目标,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是我国法治方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的现实要求。

  二、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是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不再单纯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它已逐步发展为社会联动的平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必然会呈现出传统知识产权犯罪所不具有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这亟需侦查部门调整策略和转变观念,重视运用科学方法重新解读和有效处理。

  (一)犯罪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剧增亟需侦查方法实现科学化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能够为侵权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网络平台为更广泛的主体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权人只需敲击键盘、点击鼠标就非常快捷地完成了侵权信息的提供、传播和接受等行为,正是这种经济诱惑和行为便利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急剧攀升,涉案金额也相应不断增长。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有效减少相关犯罪数量和扭转涉案金额剧增的现状,侦查部门必须在传统侦查方法之外,创新和运用适应知识产权犯罪新特点的科学侦查方法。

  自2011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决战“亮剑”行动,其打击的重点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该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科学化侦查方法的运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共破获案件5442起,其中涉及网上侵权案件183起,破获案件涉案价值45亿元,而网上侵权案件就占了5亿元,比上一年同期超过了三倍以上。[1]

  (二)犯罪的集团化,群体化必然推动侦查方法科学化的进程

  由于网络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便捷的联动,因此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就衍生出共同化、群体化、集团化的趋势。例如美国的“WAREZ”[2]网络盗版案件,其犯罪组织的结构呈“金字塔”状,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层次,每层各司其职,紧密联接。[3]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环境下集团化的知识产权犯罪,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采取科学化的侦查方法,改变知识产权犯罪集团作案的传统分化策略,即从现实空间寻找突破口和偏重从犯罪组织的末端逐层击破,并借鉴美国注重从网络空间确立切入口和擅长从犯罪组织的中高端进行深度瓦解的有益经验,逐步确立起以网络空间为突破口,以及将从犯罪组织末端击破与中高端瓦解相结合的侦查方法。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促使科学化侦查方法的推行和发展

  仔细考察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我们不难发现其隐蔽性、复杂性、多样性都高过以往,其智能化的程度愈来愈高,这无疑向我国侦查部门提出了能力和技术的挑战。然而面对智能化的知识产权犯罪,我国侦查部门出现了电子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有限,技术证据专业分析能力有限,技术证据与电子证据收集、分析工作之间缺乏协调等不足。为了应对知识产权犯罪智能化、网络化的新形势,弥补传统侦查方法中出现的不足,我国侦查部门应吸收专业化的侦查人员,提升侦查人员电子取证的技术能力;增强侦查人员技术证据的专业分析能力;建构电子取证与技术取证的协调机制。

  综上,如果我国侦查机关面对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犯罪仍按传统的侦查方法,不做及时调整和妥当更新,势必会使得知识产权犯罪黑数[4]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也因此成为空谈。为了有效打击和应对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机关必须掌握和运用科学化的侦查方法,因为只有科学化的侦查方法,才能打破传统侦查方法的局限性,发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是开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如果没有适宜妥当的侦查方法,任何具体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都不可能得以侦破。因此只有合理地运用科学的侦查方法,才能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犯罪形势,从而有效提高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切实保证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能够真正实现不枉不纵的目标。

  三、实现知识产权侦查方法科学化的构想

  (一)消除传统侦查方法中受害者的信息盲点

  传统侦查方法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犯罪时存在以难消除受害者信息盲点的缺憾,因此要实现侦查方法的科学化就要消除受害者的信息盲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主要通过受害者报案而获取犯罪信息,这种传统的获取犯罪信息的方法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出现了不小的障碍和困难。因为网络环境中存在着海量的信息,其中合法和非法的信息混杂在一起,受害者很难从这些海量的信息中及时准确地辨别出非法信息;同时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上传、存储和下载都极为迅速和隐蔽,受害者很难及时有效地发现非法信息,因此受害者在非法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方面存在很大的盲点,也就很难及时向侦查机关报案。为此,侦查部门有必要改进传统的知识产权侦查方法。首先,通过建立、健全与数字服务业者之间的信息监控合作机制,通过实时监控将获取的信息与受害者进行分享,从而尽量消除受害者的信息盲点。其次,有必要重视和加强与权利人或受害者的信息分享与沟通,这样既可以使侦查机关在确认侵权以及侵权程度时获得权利人充分的专业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侦查决策的准确性,又可以为权利人或受害者的取证活动提供更多的帮助;此外,侦查机关还可以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权利受害者获得维护权利、防止犯罪侵害的知识、技术和方法。

  近几年,我国公安部积极倡导与企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并逐步建立起警企协作的维权机制和举报受理快速渠道,既有助于受害者及时获取被侵害的信息,同时也有助于受害者从侦查部门获得维权的知识和方法,通过紧密协作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疏通行政执法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阻塞

  侦查部门还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获得对相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力,行政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触犯了刑法应移送至侦查部门。由于侦查部门与专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比,不仅在证据信息收集方法和渠道方面存在不足,在相关的信息和资源储备方面也有较大缺陷,因此在相关证据信息的分析和评判方面也逊色不少。为了化解上述尴尬和不足,侦查部门有必要改革传统侦查方法,建立和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调机制,从而保障侦查部门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通畅;建立、健全侦查部门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的信息数据库,从而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提供充分、有效、便捷的信息源,有效地平衡侦查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资源。

  近几年,公安部一直致力于研究、优化创新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机制,逐步形成了侦查部门“主动侦查”与行政执法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从而建立起“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协作新机制。根据2010年全年的数据统计,侦查部门共接收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754起,同比上升52.9%,这恰恰彰显了两部门协作新机制在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5]

  (三)畅通和扩大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知识产权在20世纪末期才纳入各国的刑事保护范围,公众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的认识尚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的阶段,而对于更晚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而言,社会公众对它的陌生感更是不可避免。公众更多的沉浸在网络所带来的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方便、快捷中,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比较宽容,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也很模糊,很难站在打击网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上,并积极主动向侦查部门检举、揭发,提供有用的材料和线索。因此侦查部门必须对传统的侦查方法做出科学化的调整,建立、健全侦查部门与网络服务商等数字服务业者之间信息监控的合作机制,既可以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网络侵权行为,避免和控制侵权危害的持续蔓延和快速扩张,同时也可以获取有用信息,对犯罪危害做出准确评估;此外,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令广大网民了解、知晓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抵抗意识,从而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提供更为广泛的信息基础。

  综上,科学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注重凝聚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作用,通过广泛扩展犯罪信息的来源,通过科学手段迅速推进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挖掘和传递,形成丰富有效的信息传递链,从而提高知识产权犯罪侦查结果的准确性。科学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重视发挥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重要作用,既重视犯罪信息数量的扩充,同时也强调信息质量的提升,并最终通过信息锁定犯罪分子,打乱知识产权犯罪参与者们建造的“智能堡垒”。

  (四)提升侦查组织的专业化程度

  一直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取证中都面临着很大专业障碍和技术鸿沟,主要原因就是我国侦查组织的专业化不足。这种专业化不足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取证的技术能力受限;二是技术证据的专业分析能力有限;三是技术证据与电子证据间缺乏协调。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专门化的侦查组织,不断提升侦查人员电子取证的技术能力;增强侦查人员技术证据的专业分析能力;建构电子证据与技术证据收集、运用的协调机制。

  (五)加强和深化知识产权侦查执法的国际合作

  随着网络在不断加深的国际经济贸易交流的广泛渗透,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急剧上升。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区别于现实物理空间的超时空开放性领域,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犯罪行为的地域界限被打破,知识产权犯罪出现了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为了有效打击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改革就不能仅专注于本国侦查部门侦查方法的改进和侦查能力的提升,同时还应注重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和优化。

  近几年来,我国公安部积极拓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的国际合作领域,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方式的改革。根据《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记载,2010年度,我国公安部就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签订合作意向书,以拓展两国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渠道;与访华的美国司法部部长就深化两国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问题进行充分交流会谈;与有关国家联合侦办跨国制售假烟案;积极参加国际执法会议等执法交流活动;会同有关国家开展打击制售假药的“风暴”联合执法行动等。[6]尽管如上所述,我国公安部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执法合作,然而与国际执法合作机制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必要继续采取科学化的措施对我国侦查执法的国际合作机制进行调整,首先应广泛参与国际侦查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项目:其次应注重通过国际组织加强国际侦查执法合作;最后应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犯罪国际执法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总之,为了有效打击和应对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机关必须掌握和运用科学化的侦查方法,因为只有科学化的侦查方法,才能打破传统侦查方法的局限性,发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是开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如果没有适宜妥当的侦查方法,任何具体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都不可能得以侦破。因此只有合理地运用科学的侦查方法,才能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犯罪形势,从而有效提高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切实保证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能够真正实现不枉不纵的目标。




【作者简介】
任俊琳,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
[1]记者陈俊杰、王娴、刁莹、汪群均、甘肃站张孝成:《六部委联合出招应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参见http://www.sina.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03月13日。
[2]“WAREZ”(团体的网络名称)是一个从事互联网软件盗版活动的非正式的团体,专门提供破解的游戏、电影和软件等盗版产品,这些盗版软件不用购买就能在任何计算机上运行。该团体包括五个层次:“塔尖”是侵权盗版集团的幕后首领;第二层是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破解、测试、打包盗版软件;第三层是“高级信使”,负责将包装后的盗版软件发布到各内部FTP站点;第四层是信使,负责将盗版软件发送到各公共互联网站点;第五层就是全球的盗版用户。
[3]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页。 [4]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数或犯罪暗数,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没有纳入官方统计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之所以会造成犯罪黑数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畅。
[5]《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http://www.nipso.cn/onews.aap?d=11394,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20日。
[6]同注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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