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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褪色笔写借条,当心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10-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刘某用褪色笔写借条,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是否想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却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刘某从当初使用褪色笔,企图毁灭证据,到后来否认借款的事实,就已足以反映其并不想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刘某使用了欺骗手段。即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使用褪色笔并将导致借条失去应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制造正常书写借条办理相关手续的假象,使不明真相的你最终中招。刘某欺骗在先,是你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你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刘某欺骗的结果。再一方面,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类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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