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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无效

发布日期:2012-10-11    作者:110网律师
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无效

《山东工人报》(20120924日 02版)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21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与王某家属达成私了赔偿协议,赔偿王某家属45万元。之后不久,王某家属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支付王某家属补偿款2万元。4月,王某家属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的死亡补偿金等50余万元。仲裁部门受理后,建议王某家属先到工伤认定部门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7月,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王某的死亡构成工伤。
  仲裁庭审理中,公司认为,王某家属在得到了交通肇事方的充分赔偿后,才与公司达成了2万元补偿协议,并且公司对王某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解释,协议是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有效。当时,王某家属对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并不确定,王某家属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是规避风险的表现。现在王某家属背信弃义,违反诚信原则,其要求不应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公平自愿处理双方的工伤权利与义务,但公司与王某达成的补偿协议数额低于当地非因工死亡补助30540元,更远低于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属于显失公平。公司虽辩称当时已对王某家属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这2万元补偿是工亡补助金,王某家属知道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及风险等,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王某家属要求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再支付王某家属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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