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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致人坠亡,构成犯罪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110网律师
组织传销致人坠亡  构成犯罪分别获刑
      一青年被朋友骗入传销,欲跳窗逃跑坠楼身亡,传销组织的四名青年领刑。2012年9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彭定攀、周嘉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高灿军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春霞有期徒刑十年。
  2011年7月12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中的C级业务主任李春霞,在丰城市解放南路原城贸公司宿舍四楼租房组建了一个“家”,并负责管理传销业务员被告人高灿军、彭定攀、周嘉影等人。为发展下线,被告人高灿军经常有意联系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的张浩,以要其来丰城看望自己为由,将在武汉打工的张浩骗至丰城市。被告人李春霞在收到由被告人高灿军填写有关张浩个人的简历后,安排被告人高灿军、周嘉影接张浩,安排被告人彭定攀等人睡觉时看守张浩,并交待不能让张浩单独活动。同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高灿军按被告人李春霞的安排,到本市火车站接到张浩后,带其在本市老城区游玩。随后,被告人周嘉影以被告人高灿军朋友的身份也陪同一起上街游玩、吃饭。期间,被告人高灿军借口收走张浩的手机,以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当晚9时许,被告人高灿军、周嘉影将张浩带至租住房屋,并由被告人彭定攀陪同张浩睡觉。次日早上,张浩提出出去走走,并要求拿回手机打电话,均被被告人高灿军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上午9时许,张浩趁人不备跳窗逃跑,但不慎坠楼。经法医鉴定,张浩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高灿军、彭定攀、周嘉影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3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5.5万元和6万元,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该3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霞、高灿军、彭定攀、周嘉影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春霞、高灿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李春霞无悔罪表现、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告人彭定攀、周嘉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灿军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定攀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定攀、周嘉影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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