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活动经费”是什么罪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作为计划委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款物。虽然企业并不明知这3万元是张某个人花费,但此款被张某占有并不违背企业的意愿,因而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虽然不是某国企的工作人员,但他利用经手该企业财物的便利,虚构请客招待开支骗取该企业的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部分事实,使企业产生错觉,自愿交付财物,侵犯了企业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案情结果]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本单位指派为企业申请项目是其履行工作职责。但他在公务期间,从“活动经费”中支取3万余元为自己购买手机等物品是其单方面的行为,企业并不知情。因此,企业并无用钱换权的故意。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对象一般应当界定为本单位的公共财物,行为人在外单位没有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一般不能产生相关的“职务之便”。本案中,张某为企业申请建设项目也并非受企业委托,而是代表其本单位县计划委从事公务。张某经手的所谓“活动经费”与其职务并无必然联系,而是因为他与上级有关人员比较熟悉,由其经手请客、送礼比其他人更为方便而已。因此,张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活动经费”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不构成贪污罪。
三、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虚构为该企业开支招待费用的事实,使该企业“自愿地”交出财物,而企业的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张某的欺骗所致,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我单位法人虚报4万多受到什么处罚 2个回答0
- 中视购物是否举办什么活动 1个回答0
- 护照能办什么非法活动的呢??? 2个回答0
- 虚报伤情会受什么处罚 1个回答0
- 清网活动中的取保候审有什么条件?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