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关闭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2、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申请材料 |
1、关闭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申请书; 2、关闭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关闭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保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保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环保局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审批——申请单位领取批复。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该项申请、补充相关资料或委托环境保护咨询机构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后及环境保护验收后,根据评审意见及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审查批复》,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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