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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车站盗百货,律师辩护判七年

发布日期:2012-10-15    作者:张长海律师
——徐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516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弟弟徐XX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徐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抢劫、盗窃十七起案件的特重大案件,幸好本案被告人徐XX只参加了其中的一次盗窃犯罪活动,该起案件盗窃价值32620元。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徐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
(八)、199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储XX、刘XX、张XX、徐XX、蔺XX窜至灞桥火车站,从一盖车内盗窃“舒美绒”布2包,每包100米,每米价值23.5元,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盗窃尼龙裤4包,每包105条,每条单价14元,计价值人民币5880元;盗窃玩具狗、兔4包,每包150个,每个价值35元,计价值人民币21000元;盗窃“好孩子”童车4辆,每个价值260元,计价值人民币1040元;合计价值32620元。破案后追回“舒美绒”布48米,“好孩子”童车1辆,尼龙裤1条,小布玩具兔、大布玩具熊等物,除尼龙裤随案外其余赃物已发还西安东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XX、储XX、刘XX、张XX、徐XX、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物资数额特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XX、徐XX、蔺XX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上列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卞XX、储XX、刘XX、张XX、徐XX、蔺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徐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以及对盗窃赃物中玩具狗、兔的价格有异议的意见,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同时,向西安市价格事务所申请对盗窃赃物中玩具狗、兔的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并在开庭前,得到了有关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该结论书的认证结论是:该案的玩具狗在西安市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23/个,该案的玩具兔在西安市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18/个。根据以上价格计算,本案被告人徐XX在该案中的盗窃数额从价值32620元,变更为价值23920元。这样,本案被告人徐XX的量刑幅度就会从十年以上,变为十年以下。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徐XX所参与的第8起盗窃案,在玩具狗、兔的价格证据和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本案被告人徐XX是从犯,应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徐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显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十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徐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徐XX属从犯,应减轻量刑;其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证据方面存在的瑕疵。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徐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徐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02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徐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徐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徐XX所参与的第8起盗窃案,在玩具狗、兔的价格证据和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1、首先就是该起案件赃物价格上的出入。
刚才在庭审质证阶段,本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西安市价格事务所做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中,已经证明本案被告人徐XX所参与的第8起盗窃案,赃物玩具狗在西安市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23/个,该案的玩具兔在西安市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为18/个。请法庭在查证后予以采信。
2、其次就是赃物玩具4包数量中,玩具狗和玩具兔品种数量比例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刘XX和徐XX在法庭调查时证实,给他们两人分的是两包玩具兔。本案被告人储XX在法庭调查时证实,给他分的是两包是玩具狗、玩具兔混装,各装一半。依据上面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明,本案玩具兔的比例数目应是3/4,玩具狗的比例数目应是1/4
3、就是数量上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刘XX在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说:他分的玩具是他本人在市场上零卖的,经清点一包的数字是不到100个,本案被告人徐XX在刚才的庭审调查时说:他分的这一包玩具兔的数字是120个。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这4包玩具狗和玩具兔的数字应实事求是的进行认定。
二、本案被告人徐XX是从犯,应减轻量刑。
辩护律师同意起诉书的意见,就是本案被告人徐XX是从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徐XX应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徐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徐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较好的配合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这充分表明本案被告人徐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本案被告人徐XX在劳教保外期间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的问题,经本辩护律师调查,被告人徐XX被强制劳教的原因是参与打架,而且他本人也不是主犯,他是被主犯叫去帮忙的。因此,被告人徐XX参与打架的犯罪主观故意明显比其他性质的主观犯意相比较明显较轻,请法庭在合议时注意这一点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显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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