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差期间工伤问题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实践中,员工在外出期间人身安全同样会受到威胁,而在出差期间,并非所有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出差时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工作时间,因而需要在工伤认定时严格区分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和因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下面,笔者将以出差期间工伤认定的几个问题做以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出差期间的工伤进行了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而,在实践中,需要把握“工作原因”的内涵。
首先,员工的受伤需要与工作建立紧密联系。员工出差在外,其所实施的行为并非一定为工作行为。例如,员工可以借助出差实施旅游活动,显然旅游活动并非为工作。在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A外出参加会议,并入住指定的宾馆,在洗澡时,A不慎摔倒受伤。对此,笔者认为,A外出参加会议是为了工作的目的,而A受伤的地点又是指定的宾馆,因而A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里内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员工在出差期间为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所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出差期间,员工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因而应对“工作时间”做扩大化的解释。例如,员工为满足生理需要去饭店吃饭的时间应为“工作时间”。据此,在工作时间内员工所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无过错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工伤保险的宗旨,因而,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是在实际工伤认定工作中仍遵守“就有不就无”原则。在出差期间,除非员工严重偏离工作目的,进行消费、旅游,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均应将员工所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最后,关于申请工伤鉴定的部门。尽管员工在外地受伤,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应向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应向出差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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