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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立功”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节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一般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都认为只要有了立功情节就一定会减刑,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八部分专门对此做了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犯罪情节特别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此列举一起诈骗案件,诈骗金额为近2000万人民币,被告人在庭审前具有自愿认罪、立功等情节,但法院最终考虑诈骗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众所周知在诈骗罪中是没有死刑的,而无期徒刑就是诈骗罪的“极刑”了。为什么有了“立功”情节,法院一点都没有从轻处罚呢?就是因为诈骗的数额巨大,无法从轻。所以,并非所有的立功情节在判决时都有从轻、减轻的功效,还是应当结合其他情节整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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