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一定要承当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刑法上不仅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且还规定了在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上讲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什么是意外事件呢?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一塑料布上驶过,压死塑料布下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有人会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由于发洪水将硫酸库冲毁,就不能追究看管硫酸库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起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