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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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许可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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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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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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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 (二)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法律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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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含对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许可条件第(二)项保证的承诺,原件1份); (二)《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三)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原件1份); (四)林木权属证明(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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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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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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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权属证明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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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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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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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广东省林业局核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态公益林砍伐。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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