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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1、重大庆典活动或建设施工等情况需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第1、2、3、4、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7项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
1、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建设施工等情况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决定机关
程  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安交警部门的办理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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