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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从轻处罚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肖小勇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娟的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调阅案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沈娟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沈娟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沈娟。
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沈娟提供的。
3、被告人沈娟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不是被告人沈娟联系的。
5、被告人沈娟是受其他被告人安排、指使参与了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已说明此事实。
6、被告人沈娟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把毒资从一个房间放到另外一个房间。
综上,被告人沈娟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被告人沈娟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沈娟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沈娟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今天的庭审来讲,被告人沈娟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沈娟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沈娟以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记录,同时,同于步入社会时间不长,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并充分了解其这一参与贩毒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鉴于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沈娟一是从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沈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沈娟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娟系从犯,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娟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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