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区直各有关单位: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厅(局)正式发文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查,报表格式附后。
《办法》施行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改正。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自治区财政厅授权区直主管部门审批。区直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清理上缴国有资产收入问题
2012年及以前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尚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国库的,于2012年12月20日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系统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区直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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