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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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局(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局(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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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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