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前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赵先生与妻子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赵先生在婚前购买的一套三居室房产,此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言明,该协议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不久,赵先生就与妻子结婚了。可谁想到结婚一年多时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执,最后弄得要闹离婚。赵先生的妻子在起诉时称,要求按照当初两人的协议,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对此,赵先生并不认同,他觉得,该房产由于是自己在婚前购买的,产权人也是自己,离婚时,不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信法网律师不同意赵先生的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家庭关系条款释义中规定,关于约定的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进行公证。这种观点不符合公证自愿的原则,而且公证只具有证明的效力,不是约定生效的要件。
婚前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如果男女双方婚前没有做财产公正,只是自己签了协议,协议的内容说明了婚后如果有什么问题财产怎么分割,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法律效力,但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对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对外的经济行为中都没有让第三方明知此协议的存在的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置权利.此协议也就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这些问题,只是为了婚后财产分割的话,此协议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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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七、其他类型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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