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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6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破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是刑时应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 必须有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驶。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
2.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 虐待行为必须属于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被害人是年轻、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摩,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2. 情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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