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亡等事件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杨状律师
记者冯伟祥
国庆节前后,两条关于电梯的新闻颇令人唏嘘。
9月11日,瑞安的余女士抱着18个月的小孩在6楼等电梯时,一脚踩空,余女士不幸遇难,小孩颅骨骨折。
10月3日上午,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的一台电梯在运转中突然停了下来,有14人被困电梯中。消防人员拿出专业撬棒将门强行撬开。所幸的是,被困人员全部获救,有惊无险。
近年来,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必需的设备。但在普及的同时,电梯已渐渐成为威胁生命的一大杀手。
电梯惊魂不断上演
2012年9月22日,上海一女性游客不慎踏入上海华联商厦的电梯井,从6楼坠落至底层,当场身亡。
同一天,上海松江一小区电梯突然从16楼直接下降到地下一楼,又从地下一楼高速拉升到27楼,一名女性受伤。
2009年8月12日,从江西老家至广州与父母团聚不久的8岁男童,独自在精都大厦坐电梯不幸坠入电梯井道死亡。
2011年4月25日,浙江杭州,一名电梯维修工,在维护电梯时发生意外,被电梯夹住后死亡。
2011年7月5日,北京,上行电梯突然逆行,事故导致1死28伤。
2011年9月4日,大连,一女子深夜被夹死在电梯间。
2011年9月9日,广东东莞,一商务写字楼电梯突发事故,电梯厢从19楼直接坠落致20人受伤。
去年,绍兴市人民医院也曾发生过电梯困人事件。2011年12月21日中午12点40分,该院住院部一部电梯突然发生故障停留在6楼,导致13人被困电梯内半个多小时。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施救,消防官兵将电梯门撬开,将被困人员一一救出。消防部门表示,在同一单位,电梯事故频繁发生,说明日常维护方面有问题,还是需要多加注意。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商用及住宅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趋势。
律师支招如何维权
安全隐患就在我们的身边。据统计,目前上海有14000多台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至于其他省市的,尚没有这方面的数据。
由于电梯老化及维护不当等众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电梯间已成为事故高发地。
那么,一旦发生电梯伤害事故,受害者该如何处理呢?近日,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专门对电梯事故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做了分析。
1.哪些情况下构成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文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程度不同划分为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现实中很多时候会出现电梯突然卡住停止运行,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间也不长的话,大家一般是抱怨几句就离开了。有些时候,电梯造成人员较小的身体伤害,也很少有人愿意花时间与精力去讨说法。
2.电梯事故,受害者该找谁索赔?
一般而言,住宅或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多被列为第一顺位索赔对象。在广东东莞,今年7月底新出台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将在全国率先实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即首先确立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从而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形成了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杨状律师认为,实践操作中,所有的电梯事故,如果能查明电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会依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果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一般由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是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3.电梯事故,受害者可索赔哪些项目?
杨状律师分析说,一般而言,如果受害者死亡的,所涉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其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受害者致残的,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康复护理费、后期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最后, 要强调的是,任何纠纷的事后维权都是艰难的,对于风险主要还是靠大家共同防范。如果您发现身边的电梯存在老化、维修保养不当等情形可向所在区域的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反映,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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